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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發布

因應大法庭裁定見解本部將啟動修法作業嚴懲詐欺犯罪,落實被害人保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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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部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514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,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(下稱詐防條例)47條關於自動繳交「其犯罪所得」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,說明如下:

一、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,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,應採「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」之見解

為因應詐防條例第47條關於被告應自動繳交「其犯罪所得」範圍之前揭大法庭裁定,本部與最高檢察署籌組訴訟應變小組。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,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,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。該規定所指「自動繳交犯罪所得」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。

二、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,本部深感遺憾

詐防條例第47條之立法理由明確揭示,本條立法目的,乃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,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,行為人自白認罪,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,方能減輕其刑。依立法意旨,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,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,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,本部對於大法庭裁定結果深感遺憾。

三、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,造成不當減刑結果,本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

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,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,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,此等法律適用結果,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,本部將啟動修法作業,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。

打擊詐欺犯罪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,為落實詐防條例以達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詐欺被害人之目標,本部將持續監督詐防條例落實情形,期能藉由嚴懲重罰以提高詐欺犯罪成本,遏止詐欺犯罪擴散,瓦解詐騙犯罪組織,減少民眾被害財損數,讓民眾有感政府打詐之決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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